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宣: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一、检察侦查厅的职责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检察侦查厅的职责范围有着明确且严格的界定。一方面,它聚焦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一系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原则,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侦查厅将此类犯罪纳入侦查范围,充分彰显了对司法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严惩司法腐败的坚决态度,旨在从源头上净化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对于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侦查厅也承担着侦查职责。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协调不同执法司法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打破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壁垒,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除了直接办理案件,检察侦查厅还承担着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的重任。在全国检察侦查工作体系中,最高检检察侦查厅可通过制定统一的侦查规范、提供专业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全国检察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水平,确保各地在办理同类案件时能够做到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实现司法公正。
二、检察院侦查权的历史嬗变与重构
(一)历史嬗变
检察侦查权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总体由“追诉型”向“监督型”不断演变。
受苏联影响,建国早期我国沿袭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院享有侦查权的制度,并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所确立。但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检察院检察侦查范围便不断缩小,乃至文革时期“七五宪法”将“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名存实亡。
改革开放后,1979年《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出台,直至“八二宪法”正式颁布,检察院被正式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且享有较为能动的侦查权。例如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实行由侦到捕再到诉的“一条龙”办案模式。此外,1989年以后,全国各级检察院陆续设立反贪污贿赂局,此时检察机关检察侦查案件范围可达35种之多。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检察侦查权便逐步削弱,其被逐步调整以使其更能体现出法律监督的性质。2016年我国开始启动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移交至纪检监察部门。2018年2月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万余名检察人员全部完成转隶,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至此完成历史使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虽然明确检察机关仍可行使自侦权,同年11月24日,最高检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管辖范围,包括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等14种犯罪行为。但相比之前的“鼎盛时期”,检察机关目前的侦查权力不可同日而语,“光芒”逐渐暗淡,至此“监督型”检察侦查权已然定型。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制度重构
202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标志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这意味着检察侦查权制度体系的完善和重塑,代表了检察机关已经设置了独立的侦查部门,下步便可重组、整合侦查队伍,更好地促进检察侦查权的统一行使。
三、设立检察侦查厅的意义和影响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而检察侦查作为其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优化内部结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最高检检察侦查厅的正式挂牌成立,无疑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一)优化内部结构
检察侦查厅的设立,对我国司法系统产生了多方面的深远影响。在机构建设层面,它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体系,使得检察侦查工作有了专门的、更为专业化的机构来统筹负责,改变了以往侦查职能分散、力量不够集中的局面,有助于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从人员配备角度来看,为适应新机构的工作需求,必然会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专业侦查技能、丰富法律知识以及强烈职业操守的检察人员,从而推动检察侦查队伍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在工作机制方面,检察侦查厅的成立将促使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建立更加顺畅、高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如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办案机制等,进一步提升司法机关整体打击犯罪的效能。
(二)保障公民权利
从个人角度来看,对于那些遭受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侵害的公民来说,检察侦查厅的介入为他们提供了寻求正义的有效途径,能够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挽回损失,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三)维护司法公正
从更宏观的社会层面来看,检察侦查厅的设立意义重大,它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对司法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检察侦查机构立案的具体情形——什么情况下可以找这个部门
据报道,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如果在司法进程中可能涉嫌下列14种罪名的,均可以找检察侦查部门进行立案: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侦查机构的设立对监狱工作将发挥正面功效。监狱是国家的专门刑罚执行机构,承担着关押与改造罪犯、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的职责。在现代社会中,监狱是观测一个国家法治水平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14项罪名中有近一半专门涉及到监狱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比如虐待被监管人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在押人员逃脱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此外,检察侦查机构的设立对减刑工作也会产生积极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有监督职权。若监狱工作人员在减刑程序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收受贿赂、伪造减刑材料等,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阻碍符合条件的罪犯正常减刑,检察侦查机构可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该机构之成立有助于强化对监狱减刑工作的监督威慑力,预防监狱减刑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保障减刑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罪犯平等公平地依法获得减刑机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结语
随着最高检检察侦查厅的正式挂牌成立,我国检察侦查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未来的工作中,检察侦查机构将在维护司法公正、严惩司法腐败的道路上持续发力,不断探索创新侦查方式方法,加强与各方的协作配合,为我国法治建设事业贡献更大的力量。同时,我们也期待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检察侦查机构能够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积极履行职责,共同构建更加严密、高效的检察侦查网络,严惩司法腐败,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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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志浩
郭志浩律师,中国致公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中国区董事、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中心中国区主任、盈科全球校所合作委员会执行主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刑民交叉中心副主任、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等,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卓越贡献大奖、领军人才等,2022年入选《对话律师》年度封面人物、2024年人物专访被收入《奋进中国》。 曾办理众多百亿级经济犯罪、国际红通、涉黑涉恶等国内外重大敏感类案件,且为近三十例刑事案件作出成功的无罪辩护 ,部分经典案例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影响力聚焦》等著作。此外,其发表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 核心期刊 ),出版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法律实务类畅销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和反洗钱专著《反洗钱专项法律实务》(均出版于中国法律出版社)。多次受邀 新华社、路透社 等国家级通讯社的采访,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法制日报、新京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等数十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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